1.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 2023年底。
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继续按4%—6%执行。
执行期限: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底,其他措施长期执行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符合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
5.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部分项目类别可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优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
6.推行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且均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集群化招商。
7.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8.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9.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减去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10.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每年评选3个区县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2500万—4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担降费奖补等,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11.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12.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13.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源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外债便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对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14.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