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5﹒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7﹒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8﹒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9﹒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1﹒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12﹒对受疫情影响,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3﹒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
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今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