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重庆市人社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24-07-15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2.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按照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注意事项:2024年6月1日及之后被认定为符合本文件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已享受超过1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享受同种就业类型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已享受不足1年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或不足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满足本文件政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至补贴期满。

其中,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833元/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500元/月。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受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费限制)。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确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行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3.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注意事项:2024年6月1日前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原规定界定政策享受条件。补贴月度在2024年6月前(不含6月)的,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补贴月度在2024年6月后的,按本文件执行。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新招用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并在我市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标准

5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注意事项: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6个月以上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范围。


四、紧缺岗位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仍在参保的3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补贴标准

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五、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行政范围内实现以下灵活就业,并在我市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仍在参保的登记失业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1)网络配送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60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且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


六、高校毕业生交通食宿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市企业紧缺岗位就业并在我市参保的毕业年度市外高校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500元/人,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


政策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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